建立失信行為有獎舉報制度。切實落實對舉報人的獎勵,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建立多部門、跨地區信用聯合獎懲機制。通過信用資訊交換共用,實現多部門、跨地區信用獎懲聯動,使守信者處處受益、失信者寸步難行。
(二)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
完善信用法律法規體系。推進信用立法工作,使信用資訊徵集、查詢、應用、互聯互通、信用資訊安全和主體權益保護等有法可依。出臺《徵信業管理條例》相關配套制度和實施細則,建立異議處理、投訴辦理和侵權責任追究制度。
推進行業、部門和地方信用制度建設。各地區、各部門分別根據本地區、相關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的需要,制定地區或行業信用建設的規章制度,明確信用資訊記錄主體的責任,保證信用資訊的客觀、真實、準確和及時更新,完善信用資訊共用公開制度,推動信用資訊資源的有序開發利用。
建立信用資訊分類管理制度。制定信用資訊目錄,明確信用資訊分類,按照信用資訊的屬性,結合保護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依法推進信用資訊在採集、共用、使用、公開等環節的分類管理。加大對販賣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行為的查處力度。
加快信用資訊標準體系建設。制定全國統一的信用資訊採集和分類管理標準,統一信用指標目錄和建設規範。
建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完善相關制度標準,推動在經濟社會活動中廣泛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三)培育和規範信用服務市場。
發展各類信用服務機構。逐步建立公共信用服務機構和社會信用服務機構互為補充、信用資訊基礎服務和增值服務相輔相成的多層次、全方位的信用服務組織體系。
推進並規範信用評級行業發展。培育發展本土評級機構,增強我國評級機構的國際影響力。規範發展信用評級市場,提高信用評級行業的整體公信力。探索創新雙評級、再評級制度。鼓勵我國評級機構參與國際競爭和制定國際標準,加強與其他國家信用評級機構的協調和合作。
推動信用服務產品廣泛運用。拓展信用服務產品應用範圍,加大信用服務產品在社會治理和市場交易中的應用。鼓勵信用服務產品開發和創新,推動信用保險、信用擔保、商業保理、履約擔保、信用管理諮詢及培訓等信用服務業務發展。
建立政務信用資訊有序開放制度。明確政務信用資訊的開放分類和基本目錄,有序擴大政務信用資訊對社會的開放,優化信用調查、信用評級和信用管理等行業的發展環境。
完善信用服務市場監管體制。根據信用服務市場、機構業務的不同特點,依法實施分類監管,完善監管制度,明確監管職責,切實維護市場秩序。推動制定信用服務相關法律制度,建立信用服務機構準入與退出機制,實現從業資格認定的公開透明,進一步完善信用服務業務規範,促進信用服務業健康發展。
推動信用服務機構完善法人治理。強化信用服務機構內部控制,完善約束機制,提升信用服務品質。
加強信用服務機構自身信用建設。信用服務機構要確立行為準則,加強規範管理,提高服務品質,堅持公正性和獨立性,提升公信力。鼓勵各類信用服務機構設立首席信用監督官,加強自身信用管理。
加強信用服務行業自律。推動建立信用服務行業自律組織,在組織內建立信用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基本行為準則和業務規範,強化自律約束,全面提升信用服務機構誠信水準。
(四)保護信用資訊主體權益。
健全信用資訊主體權益保護機制。充分發揮行政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在信用資訊主體權益保護中的作用,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行政等手段,切實保護信用資訊主體權益。加強對信用資訊主體的引導教育,不斷增強其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
建立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社會鼓勵與關愛機制。以建立針對未成年人失信行為的教育機制為重點,通過對已悔過改正舊有輕微失信行為的社會成員予以適當保護,形成守信正向激勵機制。
建立信用資訊侵權責任追究機制。制定信用資訊異議處理、投訴辦理、訴訟管理制度及操作細則。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對信用服務機構洩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侵犯個人隱私等違法行為,依法予以嚴厲處罰。通過各類媒體披露各種侵害資訊主體權益的行為,強化社會監督作用。
(五)強化信用資訊安全管理。
健全信用資訊安全管理體制。完善信用資訊保護和網路信任體系,建立健全信用資訊安全監控體系。加大信用資訊安全監督檢查力度,開展信用資訊安全風險評估,實行信用資訊安全等級保護。開展信用資訊系統安全認證,加強信用資訊服務系統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信用資訊安全應急處理機制。加強信用資訊安全基礎設施建設。
加強信用服務機構信用資訊安全內部管理。強化信用服務機構資訊安全防護能力,加大安全保障、技術研發和資金投入,高起點、高標準建設信用資訊安全保障系統。依法制定和實施信用資訊採集、整理、加工、保存、使用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六、建立實施支撐體系
(一)強化責任落實。
各地區、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按照本規劃綱要總體要求,成立規劃綱要推進小組,根據職責分工和工作實際,制定具體落實方案。
各地區、各部門要定期對本地區、相關行業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情況進行總結和評估,及時發現問題並提出改進措施。
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成效突出的地區、部門和單位,按規定予以表彰。對推進不力、失信現象多發地區、部門和單位的負責人,按規定實施行政問責。
(二)加大政策支援。
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需要,將應由政府負擔的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加大對信用基礎設施建設、重點領域創新示範工程等方面的資金支援。
鼓勵各地區、各部門結合規劃綱要部署和自身工作實際,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創新示範領域先行先試,並在政府投資、融資安排等方面給予支援。
(三)實施專項工程。
政務資訊公開工程。深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按照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進行分類管理,切實加大政務資訊公開力度,樹立公開、透明的政府形象。
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工程。為農戶、農場、農民合作社、休閒農業和農產品生產、加工企業等農村社會成員建立信用檔案,夯實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的基礎。開展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鄉(鎮)創建活動,深入推進青年信用示範戶工作,發揮典型示範作用,使農民在參與中受到教育,得到實惠,在實踐中提高信用意識。推進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企業和休閒農業等涉農企業信用建設。建立健全農民信用聯保制度,推進和發展農業保險,完善農村信用擔保體系。
小微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工程。建立健全適合小微企業特點的信用記錄和評價體系,完善小微企業信用資訊查詢、共用服務網路及區域性小微企業信用記錄。引導各類信用服務機構為小微企業提供信用服務,創新小微企業集合信用服務方式,鼓勵開展形式多樣的小微企業誠信宣傳和培訓活動,為小微企業便利融資和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的信用環境。
(四)推動創新示範。
地方信用建設綜合示範。示範地區率先對本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的信用資訊進行整合,形成統一的信用資訊共用平臺,依法向社會有序開放。示範地區各部門在開展經濟社會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強化使用信用資訊和信用產品,並作為政府管理和服務的必備要件。建立健全社會信用獎懲聯動機制,使守信者得到激勵和獎勵,失信者受到制約和懲戒。對違法違規等典型失信行為予以公開,對嚴重失信行為加大打擊力度。探索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評價標準和方法,在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信用融資活動中試行開展地方政府綜合信用評價。
區域信用建設合作示範。探索建立區域信用聯動機制,開展區域信用體系建設創新示範,推進信用資訊交換共用,實現跨地區信用獎懲聯動,優化區域信用環境。
重點領域和行業信用資訊應用示範。在食品藥品安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產品品質、工程建設、電子商務、證券期貨、融資擔保、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等領域,試點推行信用報告制度。
(五)健全組織保障。
完善組織協調機制。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充分發揮其統籌協調作用,加強對各地區、各部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指導、督促和檢查。健全組織機構,各地區、各部門要設立專門機構負責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成立全國性信用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充分發揮各類社會組織在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作用。
建立地方政府推進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納入重要工作日程,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加強督查,強化考核,把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作為目標責任考核和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建立工作通報和協調製度。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定期召開工作協調會議,通報工作進展情況,及時研究解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重大問題。(6月27日)
[ 責任編輯:王怡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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