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就外商來湘投資興業的相關費用概覽

時間:2009-02-23 14:55   來源:海峽飛虹

  1.國土資源補償費和有償使用價格

  (1)耕地開墾費(建設項目佔用耕地的收取):

  a、一等區域:水田1.2萬元/畝(18元/m2);旱地0.8萬元/畝(12元/m2)。

  b、二等區域:水田1.1萬元/畝(16.5/m2);旱地 0.7萬元/畝(10.5元/m2)。

  c、三等區域:水田1.0萬元/畝(15元/m2);旱地0.6萬元/畝(9元/m2)。

  d、四等區域:水田0.8萬元/畝(12元/m2);旱地0.5萬元/畝(7.5元/m2)。

  區域等級劃分情況:

  一等: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衡陽市、岳陽市、常德市。

  二等:益陽市、永州市、邵陽市、郴州市、婁底市、長沙縣、瀏陽市、寧鄉縣、望城縣、醴陵市、株洲縣、衡東縣、祁東縣、汩羅市、岳陽縣、華容縣、湘潭縣、韶山市、湘鄉市、衡山縣、耒陽市、常寧市、衡南縣、衡陽縣、南嶽區、君山區、臨湘市、湘陰縣、屈原區、津市市、安鄉縣、澧縣、漢壽縣、臨澧縣、桃源縣、邵東縣、桃江縣、沅江市、祁陽縣、鼎城區。

  三等:懷化市、張家界市、攸縣、吉首市、武岡市、洞口縣、寧遠縣、道縣、蘭山縣、臨武縣、宜章縣、桂陽縣、資興市、永興縣、嘉禾縣、雙峰縣、漣源市、溆浦縣、洪江市、辰溪縣、靖州縣、東安縣、冷水江市、新邵縣、邵陽縣、南縣、大通湖區。

  四等:茶陵縣、炎陵縣、平江縣、石門縣、安化縣、汝城縣、桂東縣、安仁縣、桑植縣、慈利縣、新竹縣、新寧縣、綏寧縣、城步縣、隆回縣、沅陵縣、麻陽縣、芷江縣、中方縣、新晃縣、會同縣、通道縣、雙牌縣、新田縣、江華縣、江永縣、滬溪縣、鳳凰縣、古丈縣、花垣縣、保靖縣、永順縣、龍山縣。

  (2)土地出讓金:

  以各城市建設用地基準地價為基礎,根據不同區域、不同土地用途的修正系數計算得到宗地單價。

  湖南省14個市(州)城市級別基準地價表(附後)

  (3)探礦權使用費:

  第一個勘查年度至第三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繳納100元;從第四個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過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4)採礦權使用費:每年1000元/km2。

  (5)探礦權價款:按評估確認結果一次或分期繳納。

  (6)採礦權價款:按評估確認結果一次或分期繳納,繳納期最長不超過6年。

  (7)礦產資源補償費:

  礦產品銷售收入×補償費費率×開採回採率系數

  補償費費率分不同礦種, 按銷售收入的0.5%一4%核定。

  2.勞務費用及其他費用

  一般管理人員2000美元/年?人

  一般勞動者1000美元/年?人

  一般勞動力承擔的雜費50美元/年?人

  3.電費

  (1)、居民生活電價 0.503元人民幣/千瓦時

  (2)、非居民照明電價 0.76元人民幣/千瓦時

  (3)、商業電價 0.98元人民幣/千瓦時

  (4)、非工業、普通工業電價 0.543元人民幣/千瓦時

  (5)、大工業電價 電度電價 0.42元人民幣/千瓦時;基本電價 16元人民幣/千伏安/月

  (6)、對新投產的用電大戶,可直接與發電企業簽訂購電合同,由雙方協商供電價格。用電的大致電價水準為:

  年用電量在1億千瓦時以上的,不超過0.35元人民幣/千瓦時

  年用電量在5億千瓦時以上的,不超過0.33元人民幣/千瓦時

  年用電量在10億千瓦時以上的,不超過0.31元人民幣/千瓦時

  有調峰能力(主要在豐水期用電或在低谷時段用電),電價可以降低。

  4.水費

  工業用水1.36元人民幣/噸(約0.16美元/噸),包括0.2元排污費

  生活用水1.22元人民幣/噸(約0.14美元/噸) ,包括0.2元排污費。

  5.運價

  (1)、鐵路:上海—長沙1193公里,6號貨物整車每車(60噸)5850元人民幣,每噸97.5元人民幣;零擔每百公斤15元人民幣。

  (2)、公路:上海—長沙1350公里,整車每噸600-800元人民幣;零擔每噸880元人民幣。

  (3)、水運:上海—長沙每噸55-100元人民幣

  6.國土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用地(徵地)管理費:

  全包的:一次性徵用耕地在66.67公頃(1000畝)及其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頃(2000畝)及其以上的,收費標準為按徵用土地補償費總額的3%收取;一次性徵用耕地在66.67公頃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頃以下的,收費標準為按徵用土地補償費總額的4%收取。

  半包的:一次性徵用耕地在66.67公頃及其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頃及其以上的,收費標準為按徵用土地補償費總額的2%收取;一次性徵用耕地在66.67公頃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頃以下的,收費標準為按徵用土地補償費總額的2.5%收取。

  單包的:一次性徵用耕地在66.67公頃及其以上,其他土地 133.34公頃及其以上的,收費標準為按徵用土地補償費總額的1.5%收取;一次性徵用耕地在66.67公頃以下, 其他土地 133.34公頃以下的, 收費標準為按徵用土地補償總額的2%收取。

  補辦徵地手續,不需補償、安置,但需重新勘查、登記的建設項目;無償劃拔國有荒地、荒山等用地的建設項目,收費標準為每畝100元

  (2)建設用地批准書工本費:8元/證。

  (3)土地使用證書工本費:

  普通證書:個人:5元/證;單位:10元/證。

  特製證書:20元/證。

  (4)勘查、採礦許可證費:

  一、二類勘查項目勘查許可證:100元/證;

  其他地質勘查項目勘查許可證:50元/證;

  換發勘查許可證:50元/證。

  (5)採礦登記費:

  大型礦山:500元/礦;

  中型礦山:300元/礦;

  小型礦山:200元/礦;

  延續、變更礦山:100元/礦。

  (6)地質勘察報告審批費:

  大型:7000元;

  中型:5000元;

  小型:3000元。

  7.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

  按《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發佈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收費辦法及收費標準的通知》、《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發佈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收費管理辦法》和《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發佈國境衛生檢疫收費管理辦法及收費標準的通知》規定的收費標準的2/3比例收取。

編輯:肖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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