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不良記錄”風波引出的誠信話題

2010-01-26 08:40     來源:工人日報     編輯:胡珊珊
  江蘇信用“污點”名譽侵權第一案

  珍惜信用記錄,已引起一部分社會群體的關注,但同時仍有諸多公眾對此知之甚少甚至不屑一顧。

  今天,我們刊發的故事告知大家,信用為何物,一旦形成信用污點,將對企業、個人的生產經營、日常生活造成巨大障礙。

  誠信已不再是道德話題,在立法和制度管理日臻完善的今天,它已成為所有人的法定義務。

  ——編輯手記

  吳女士向銀行貸款購房後,因開發商延期交房,經仲裁與開發商解除了購房合同,雙方約定吳女士的銀行購房貸款由開發商代為償還。

  當吳女士異地再次貸款購房時,卻因銀行宣告其有信用“污點”遭到拒絕。吳女士經查得知她的信用“污點”緣于開發商未能歸還貸款,遂要求開發商及時還貸。

  開發商還清貸款後,吳女士的信用“污點”仍然無法撤銷。無奈之下,吳女士將開發商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商到銀行消除自己的信用“污點”,恢復名譽,從而引發了江蘇信用“污點”名譽侵權第一案。

  日前,鎮江一審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

  第一套住房

  2003年底,44歲的吳女士從浙江溫州來到江蘇鎮江工作。

  購房:2004年初,吳女士與鎮江某住宅發展有限公司(簡稱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一套住宅期房,總房價21.8萬元,合同約定開發商2006年底交房。

  貸款:2004年12月15日,吳女士首付6萬元房款後,鎮江某工商銀行與吳女士、開發商簽訂個人購房貸款合同約定:工商銀行向吳女士發放貸款15.8萬元;貸款用途為購買開發商的房屋,期限為20年;吳女士授權工商銀行以其名義將貸款劃入開發商在銀行的賬戶;吳女士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銀行有權宣佈本合同提前到期,要求清償全部貸款本息;開發商為吳女士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2005年1月4日,銀行將15.8萬元劃入開發商賬戶。此後,吳女士每月準時到銀行等額本息還貸。

  仲裁:2006年,開發商未能如約交房。

  2007年,吳女士以開發商未按約交房為由,向鎮江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007年12月18日,鎮江市仲裁委員會裁決解除吳女士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退還吳女士各項費用24萬餘元。

  隨後,吳女士向法院申請執行,但一直未能執行到位。

  拖欠:吳女士因經濟拮據,無法歸還銀行借款,自2007年4月起開始出現逾期,至2008年5月4日,吳女士還欠銀行本息14.6萬餘元。

  訴訟:2008年5月,銀行因吳女士逾期支付自2007年4月始的房屋貸款,向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吳女士未能按時還款構成違約,根據合同約定銀行有權終止合同並收回全部借款為由,將吳女士、開發商一併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吳女士歸還貸款及利息,開發商對吳女士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判決:2009年3月2日,鎮江市京口法院經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吳女士給付銀行借款本息計14.6萬餘元,開發商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協議:法院判決後,吳女士歸還了當月房屋貸款後,與開發商達成協定:開發商退還吳女士首付款6萬元及已付貸款,剩餘12萬餘元貸款,由房屋開發商向銀行按期交納,房屋由開發商收回。

  吳女士以為就此兩清,自己和房貸再也沒有瓜葛。

  第二套住房

  購房:2009年4月,吳女士到上海工作並準備在當地購房。其選好房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後來到銀行申請貸款。

  “污點”:銀行工作人員告之:“你在江蘇鎮江尚有購房貸款12萬元未還清,償還日期截止到2009年的2月,總計應還款29筆。你的不良記錄,已被列入信用不良‘黑名單’按規定不能發放貸款!”

  仲裁:為了消除銀行信用“污點”,吳女士多次與鎮江房屋開發商聯繫,催促其儘快還清銀行貸款,但對方一直拖延。

  2009年7月,吳女士來到鎮江市仲裁委員會,要求裁決房屋開發商還款。

  鎮江市仲裁委員會支援了吳女士的請求。此後,開發商償還了所有貸款。

  糾紛:吳女士從鎮江趕回上海到銀行辦理貸款。

  銀行工作人員仍然以她的銀行信用不良記錄沒有消除為由,退回了貸款申請。工作人員解釋道:“銀行不良信用,是對沒有信用的人進行的一種登記,登記為不良信用行為。不良信用行為一旦被登記,不因以後不良原因是否消失而被消除。而且,銀行信用不良登記為電腦網上登記,由人民銀行統一管理,不能隨意消除。你沒有按期歸還貸款,有了信用不良記錄,現在雖然歸還了貸款,但不能說明過去不存在不按期還貸款的行為。”

  “如果你真不是惡意拖欠,應到貸款的銀行說明情況,讓他們按程式消除你的不良記錄。”

  吳女士從上海趕到鎮江,向銀行表明貸款已和開發商約定,由開發商代為償還,其沒有任何過錯。況且現在開發商已經還清了全部貸款,希望消除她的銀行不良記錄。

  銀行認為,房款是以吳女士名義所貸,銀行向貸款人發出催款通知,可一筆沒有歸還,不能消除不良記錄。

  吳女士認為,銀行出現信用“污點”,皆源於開發商的過錯,再次找到開發商,希望其向銀行說明情況,消除自己的不良記錄。

  開發商向吳女士表示歉意的同時認為,不良記錄屬銀行行為,開發商沒有權力讓銀行消除不良記錄。

  訴訟:吳女士多次與銀行、開發商交涉無果,決定尋求司法救濟。

  2009年10月12日,吳女士向鎮江市經濟開發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開發商向銀行說明情況,為其清除不良信用記錄。

  庭審中原告吳女士認為:“我與開發商達成退房協議,約定開發商退還已收房款並由其向銀行按期交納房屋貸款。開發商沒有按約定履行還貸義務,導致原告的信用狀態出現不良記錄,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請求法院判令開發商到銀行說明真實情況,為原告清除不良信用記錄,恢復名譽。”

  判決:法院經審理院認為:名譽權作為民事權利,是由法律規定的公民所享有的獲得和維持對其名譽進行客觀公正評價的一種人格權。本案中,由於開發商未按退房協議的約定按期償還銀行貸款,使得吳女士的銀行信用狀況出現不良記錄,導致其在銀行的信用下降,影響了對吳女士名譽的客觀公正評價。開發商的行為存在過錯,侵犯了吳女士名譽權,其要求開發商到銀行說明情況、清除其名下不良貸款記錄,恢復名譽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援。

  2009年10月19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開發商到相關金融機構說明情況,為吳女士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2009年11月6日,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去年底,房屋開發商按判決書所載內容,協助吳女士向有關金融機構說明情況,消除了吳女士在銀行的不良信用記錄。

  -以案說法

  信用記錄離我們越來越近

  銀行信用不良記錄,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銀行信用“黑名單”,指的是銀行對個人信用的不良評價,直接影響個人在銀行辦理的各項業務。

  銀行信用不良記錄,收集于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的個人信用資訊基礎數據庫,具有很強的權威性。

  據銀行顯示的資料,目前單位或個人信用記錄中的污點主要有四方面來源:

  一是客戶在人民銀行個人徵信系統或在銀行賬戶,包括住房貸款、汽車消費貸款、個人消費貸款、信用卡等目前狀態逾期,或最近12個月內出現過一次逾期90天以上不良記錄。

  二是通過其他徵信渠道獲悉客戶存在因違規用卡等行為被列入銀行、同業、人民銀行或徵信機構不良客戶資訊庫,存在作為被告的重大訴訟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糾紛、有惡意騙取銀行資金行為、正在服刑期間或最近7年內曾有過刑事犯罪記錄等情形之一的。

  三是經發卡銀行認定的其他不良信用行為。

  四是客戶在人民銀行徵信系統最近12個月內曾經出現過逾期60天以上不良記錄。

  從目前在冊的信用記錄來看,個人進入“黑名單”僅屬一部分,除少數“老賴”外,相當一部分是由於市民的疏忽大意造成的。

  如何防範和避免因疏忽大意造成銀行信用出現污點?銀行工作者支招:目前個人貸款項目中最多的是房貸,造成還貸不足額的原因,大多是因為利率調整,貸款者應隨時留意。同時,客戶在通訊聯繫方式發生變更後,要及時與銀行進行溝通,即使個人忘記還貸,銀行可聯繫通知,不至於出現逾期,留下信用污點。

  此外,許多市民因為手中持卡太多,容易造成疏忽,可以把自己的多種信用卡與工資卡進行捆綁,即使其他卡中沒錢或是金額不足,金融機構可以從工資卡中代扣,避免因疏忽導致的信用記錄污點。

  近年來,隨著我國信用體系不斷發展,一些市場交易失信失范的行為逐步被制約。但是,由於徵信體系涉及的諸多環節不盡完善,個人信用體系在現實運作中也就難免遭遇種種尷尬,“一次不良是否終身記錄”、“徵信系統不能收集哪些資訊”等問題一直懸而未決。

  據央行相關負責人說,2009年10月13日全文公佈的《徵信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對我國個人信用報告將以銀行資訊為主的方式進行“擴容”,收錄,包括繳納電信、水、電、燃氣等公用事業服務費資訊;個人欠稅、法院民事判決和強制執行資訊等。

  《徵信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規定,徵信機構不得披露、使用不良資訊行為或事情終止之日起已超過5年的個人不良資訊記錄,以及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超過7年的個人犯罪記錄。

  隨著社會的進步,信用記錄將離我們的生活越來越接近,對我們的生活影響也會越來越大。增強個人信用、履行誠信職責,已逐漸成為公民的一項法定義務。(江中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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