諾而不捐,傷人傷己

時間:2012-06-25 10:01   來源:人民日報

  俗話說,贈人玫瑰,手留余香。但如果諾而不贈,留下的可能就不再是香了。4歲時遭遇火災的山西女孩楊曉娟曾經引發社會關注,在獲得好心人幫助的同時,也有一些單位在宣稱捐款後,遲遲不兌現。日前,楊曉娟的父親楊晉富再次向這些單位追討捐款。

  比起諾捐時的大張旗鼓,兌現時的推三阻四令人寒心。詐捐騙捐、諾而不捐這些關鍵詞在刺痛公眾內心的同時,也反覆衝擊著人們對相關企業、組織和個人的信任。

  諾而不捐為何頻頻出現?

  諾而不捐,首先因為有巨利可圖。中國素來崇尚仁義,當企業或個人決定對弱勢者施以援手時,便自然地站在了道德高地上,巨大廣告效應和市場效益也就隨之而來。比起開張空頭支票就能賺得盆滿缽滿,東窗事發時的名譽受損、道德譴責就顯得不那麼重要了。

  相關懲罰機制的不健全,使得諾而不捐的成本過低,讓無良企業或個人有空可鑽,更是開空頭支票者屢見不鮮的主要原因。目前,我國尚未制定全國範圍內關於募捐的專門法律法規,對諾而不捐現象缺少嚴格的法律規範。諾而不捐僅靠輿論譴責和道德約束遠遠不夠。

  此外,社會各方面的監督也不盡如人意。急需幫助的弱勢者往往能在短時間內形成輿論熱點。但是,熱度漸散、事件歸於平靜後,媒體對捐贈的落實情況鮮有跟蹤,公眾也知之甚少。

  因此,要從根本上消除諾而不捐,相關法律制度的配套和完善是當務之急。結合國內現狀,在合適時機出臺相關具體法規,建立配套的規範懲罰機制,應是題中之義。去年5月1日開始施行的《湖南省募捐條例》規定:捐贈人不能當場兌現捐贈的,募捐人應當與捐贈人訂立捐贈協議,並可申請公證。捐贈人到期不履行捐贈協議的,募捐人應當催告履行。

  同時,對於國際上行之有效的做法,也可多多借鑒。比如美國專門設立了一條“允諾禁反言”的原則,即允諾後不得反悔或不得自食其言。有學者提議,這一原則同樣可以為我所用,讓諾而不捐者負法律責任。

  根治諾而不捐,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也必不可少。一旦出現諾而不捐者,全社會在輿論上譴責,行動上抵制,讓其無處遁形。只有讓真正純粹的善心得到彰顯,讓打著公益幌子的沽名釣譽者曝光于公眾,我們的公益慈善事業才會在健康的軌道上越走越遠。(林琳)

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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