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起個案中,祖父母的死亡本為“不證自明”。要求給離世近百年的人開具“死亡證明”,有關部門看似謹慎、負責,實則是在推卸責任,究其本質還是沒把群眾放在心上。
讓年近七旬的老人為離世近百年的祖父母開“死亡證明”,聽起來匪夷所思,卻真實發生在宜昌市民徐義清身上。為了把父母生前的房產繼承過戶到自己名下,從去年3月開始,他先後到當地公證處、社區居委會、派出所、法院尋求幫助,但折騰一年多,事情仍沒辦成。
父母沒留遺囑,徐老漢要繼承這套房產,至少要證明兩件事情。一是父母已經去世;二是其他繼承每人平均放棄繼承或者不存在別的繼承人。《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理論上,父母的繼承人包括徐老漢和他的兄弟姐妹以及他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為了排除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繼承權,就需要證明他們已經死亡。表面看,相關部門要求徐老漢開具祖父母的“死亡證明”,似乎于法有據,事實上卻讓他陷入不可能完成的任務之中。難道開不出祖父母的“死亡證明”,就沒辦法繼承父母的遺產嗎?難道法律真就這樣不通人情事理嗎?
其實不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明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根據徐老漢及其父母的年齡,再加上日常生活中能活到一百三四十歲的人實為罕見,完全可以直接推定其祖父母已經死亡。也就是說,在這起個案中,祖父母的死亡本為“不證自明”。
要求給離世近百年的人開具“死亡證明”,有關部門看似謹慎、負責,實則是在推卸責任,是對法律的機械理解,究其本質還是沒把群眾放在心上。為治理群眾“辦證多、辦事難”問題,去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優化公共服務流程方便基層群眾辦事創業的通知》,“奇葩證明”亂象有所改觀,但仍然在一些地方、一些領域頻現,繼承領域便是其中之一。
生活中,逝者留下遺產是常態,但國人還沒有留遺囑的習慣,這使得很多人要像徐老漢這樣通過“法定繼承”乃至訴訟來繼承遺產。繼承領域的“奇葩證明”無疑給公眾帶來極大的不便。消除奇葩證明,不妨從繼承領域開始。
首先,要清除不必要的證明,對於一些不證自明的事情,不能再要求群眾提供證明;其次,要清除不必要的重復證明,一份證明能夠解決的事情,不能要求群眾再提供其他證明;再者,要減少群眾證明的程式與成本,通過資訊公開、一站式查詢等措施,讓群眾少跑路;最後,要實現一證多明,通過各職能機關的資訊資源共用,逐步實現群眾只要拿著身份證就能證明各類相關資訊。實際上,其他領域奇葩證明的消除之道,也莫過於此。(舒銳)
[責任編輯:郭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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