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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霸王條款”該廢除了

2017年04月18日 09:20:00  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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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莫開偉

  信用卡全額罰息亂象,除監管不到位外,關鍵還是銀行缺乏敬畏消費者的經營理念。應廢除現有各銀行信用卡領用中強加給客戶的不平等條款,嚴格執行相關監管要求,同時還要做好宣傳,引導民眾樹立正確的信用卡消費意識

  近日,央視《今日說法》主持人李曉東一紙訴狀將中國建設銀行告上法庭。原因是2016年3月份,李曉東用建行龍卡信用卡消費1.8萬餘元,但有69元未還清,10天之後竟產生300余元的利息。

  在今天資訊日益公開、各種金融支付工具不斷完善、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得到高度重視的大環境下,銀行仍然堂而皇之地向金融消費者實施“不平等罰息條約”,令人詫異。相信遭遇類似情形的金融消費者不在少數,只是大多數人缺乏維權意識或無力與銀行抗爭,只能選擇沉默。

  目前,我國信用卡計息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全額罰息,一種是未清償部分計息。全額罰息是指在還款日後,無論當月信用卡是否產生部分還款,只要未足額還款,發卡行都會對持卡人按照總消費金額計息。未清償部分計息只有個別銀行執行。在李曉東狀告銀行案中,短短10余天收息高達317.43元,是銀行對金融消費者的一種全額罰息行為,即按其消費的1.8萬元實施每天萬分之五的全額罰息。

  之所以出現全額罰息亂象,除監管不到位外,關鍵還是銀行缺乏敬畏消費者的經營理念,把追求自身利益淩駕於消費者之上。當然,我們並不是一味反對銀行對信用卡逾期或沒有全額償還本金收取違約金或給予罰息處罰。畢竟,銀行是市場化機構,是靠吸收存款或向外借出資金從事經營的企業,需要資金組織成本。尤其是在今天金融競爭日益激烈、存款分流嚴重、金融脫媒愈發加劇的情況下,銀行傳統存貸款業務經營越來越困難,中間業務發展成轉型必然選擇,中間業務收費也就無可厚非。但是,“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銀行絕不能靠有失公允、有損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不合理條款來提高中間業務收入。因此,銀行服務中類似“霸王條款”到了該徹底廢除的時候了。

  具體來說,一要廢除現有各銀行信用卡領用中強加給客戶的不平等條款。今後銀行出臺信用卡條款應走社會公開聽證程式,提高資訊透明度,消除銀行單方制定明顯有利於保護銀行利益、卻不利於金融消費者維權的信用卡消費條款,確保信用卡條款客觀、公平、公正,讓“霸王條款”無處遁形。二要嚴格執行央行2016年發佈的《關於信用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監管部門嚴格監管,確保從2017年1月1日起,徹底取消銀行信用卡“滯納金”,引入違約金,並禁止收取超限費;認真執行發卡機構對持卡人收取的違約金和年費、取現手續費、貨幣兌換費等服務費用不能計收利息的規定。三要做好宣傳,引導民眾樹立正確的信用卡消費意識;完善相關配套服務,提醒或警示信用卡消費者不盲目辦卡消費,消除不顧償還能力的不良消費傾向。同時,銀行應樹立行業自律意識,監管部門應加強對銀行信用卡業務的監督管理,防止銀行因盲目爭業務而對明顯缺乏償還能力的人發放信用卡,讓“霸王條款”失去生存土壤。(原標題:信用卡“霸王條款”該廢除了)

[責任編輯:李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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