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1月1日起,新交規“闖黃燈罰6分”正式實施,再次引發廣泛爭議。有網友表示,如果闖黃燈也罰分,那麼黃燈就失去其意義了,乾脆直接採用紅、綠兩色信號燈。還有網友說,黃燈新規違背了牛頓第一運動定律。(1月2日《羊城晚報》)
所謂違背牛頓第一定律,就是違背了慣性定律。黃燈信號之所以設在紅綠燈之間,作用就是緩衝———留給行駛慣性的緩衝,現在取消緩衝而令行駛車輛直接立馬停在停車線之內,在某種程度上是違背了客觀規律的。
道路交通法給三種信號燈的定義是: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准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表述得很清楚,三種信號燈各有各的作用,黃燈與紅燈所傳達的信號絕不是一個意思,因為“禁止”與“警示”絕不是一個概念。那麼,闖黃燈視同闖紅燈,既有悖上位法精神,邏輯上也不通。正如網友所說,黃燈、紅燈既無區別,還要黃燈幹什麼?
“黃燈新規”要麼給道路添堵,要麼追尾事故增多,證明了這個新規的不合理,甚至“坑爹”。然而,在交管部門看來,似乎是司機們對新規的理解上不夠透徹。公安部交管局詳解說:“當黃燈亮起時,只要機動車車身任何一部分已經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不應當認定為搶黃燈。”交管局的“詳解”是在給司機們吃“定心丸”嗎?不要過度緊張,對“搶黃燈”的認定是有條件的,而不是一律,只要車身任何一個部分越過停止線……而我認為,如此解釋,說不說都行,因為我不知道它到底解釋了什麼?“車身任何一個部分已經越過停止線”這種情況,當然要繼續通行了,而且是必須繼續通行,而不是可以不可以的問題。機動車壓線停車是不可以的,這是最簡單的常識,那麼“已越線車輛可通行”還用特別“詳解”嗎?說句不中聽的,這個“詳解”更像是正確的廢話。
黃燈表示警示,留出緩衝,給駕駛人一定的自由決定空間,該走的走、該停的停,緩衝之後再闖紅燈,性質就變了,突破的是“禁止”,必須處罰。這種規則基本是世界通行的。對道路交通秩序和駕駛行為嚴管沒錯,但是,嚴並不等於可以不合理、不講邏輯,更不能超越人的適應極限,否則只會適得其反。
深圳交警支隊表示暫不處罰闖黃燈,原因之一是需制定嚴格的查處程式和科學的處罰標準。而更叫人擔心的是,在標準難以掌握的情況下,某些執法部門和人員會不會自行擴大“自由裁量權”,或以“人性化執法”的名義搞那種“收錢消分”之類?
“黃燈新規”有面臨尷尬被動局面的可能,那麼應該吸取的教訓或許就是關門立法之弊。(馬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