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當選人馬英九就職之前,陳水扁政權使出“三光政策”,又有油價擺爛,蘇花高突然轉向,及鐽震案、陽信案等不可思議的舉動,甚至傳出“總統府”添購了五十七台碎紙機。臺灣《聯合報》今日刊登的社論指出,懲前毖後,“立法院”為此正就“總統副總統”交接問題制定專法,以為防制。
其實,當局交接的各方面,包括人事、預算、政策以及檔案機密,現行法律皆有規範,實無必要再立什麼專法。現今當局交接之際發生的種種怪現象,皆是現當局不守法的問題,而非法未規範。現當局若在移交時發生差錯,當然須負起法律責任,不會因為下臺即了事。
社論說,以人事問題而言,政務官隨政黨進退固不待言;常任文官則受“公務人員升遷法”的規範,不容任意調遷。依該法規定,文官的升遷有一定的標準和程式,各機關皆須依法定標準編造順序名冊,送審議委員會評定;如辦理人員有違法行為須受懲處。民進黨政務官違法安插親信,懲處於他無關痛癢;但配合辦理的公務員則逃不過懲處,不可賠上自己的前途。文官依法受保障,本來就應避開政治爭議,並拒絕上級的違法命令;亦唯有如此,方能建立當局穩定健全的文官系統。
預算及政策則為一體之兩面。實際運作上,須由當局制定政策,編列預算,再經“立法院”同意,方得據以執行;且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的預算,“大法官會議”認定為“措施性法律”,亦須依法執行。“預演算法”並規定:各“機關”預算須按計畫和進度實施,並將實際狀況逐級考核送“立法院”備查,不得提前支用。因此,若確有將預算提前花光的行為,就是違法,應負法律責任。
至於當局檔案機密部分,“島內機密保護法”及“檔案法”都有明文規範公務人員于移交、離職時,保護、保管以便完整移交的義務;如有故意銷毀或不依程式銷毀的行為,均須負刑事責任。因此,所謂五十七台碎紙機的傳聞,不論真假,只要將來就文號查對,發現無故失蹤情形,則現今行事者都要負刑事責任。即以陳水扁“國務機要費”弊案涉及所謂“南線專案”的文件而言,既然陳水扁宣稱已依“大法官”解釋補核定文號,並向“法院”要求返還,則顯示已成為前述“島內機密保護法”及檔案法規範的對象,陳水扁必須原案移交,倘若故意銷毀,依法即須承擔刑事責任。
社論指出,所以,從當局交接的各方面看來,法律均已有規範,問題只在現當局是否守法而已。倘若未來新當局就職,發現其中涉及不法,當然就要依法究辦。尤其是值此過渡期,若真的發生瀆職舞弊,如違法金援特定機構涉及圖利、購機涉及回扣等等,那更是貪瀆弊案,除了由“檢察官”依法偵辦,更無其他處置可言。
另外,若真的因“總統”改選制定交接專法,其在“憲政”上的意義亦須探討。因為,在“修憲”刪除“立法院”對“行政院長”同意權之前,“大法官”會議于釋字“三八七”、“四一九”號等解釋中,均一再強調“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立法院”換屆改選,“行政院”必須總辭;“總統”改選,“行政院長”只是禮貌性辭職,如何處理則是政治問題而非“憲法”問題。但在“修憲”刪除“立法院”對“行政院長”同意權之後,“大法官”的解釋卻未就此問題再表立場。換言之,當局交接,本來應該是“立法院”改選後的議題,而非“總統”改選後的議題;“修憲”後卻變成曖昧不明。如今,若因“總統”改選制定交接專法,涉及前述當局換手交接範疇,等於以“立法”將此不明地帶確定下來,將使“憲制”進一步朝向“總統制”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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