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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教授假發票事件 校長為何不表態?

2013年01月09日 09:40:00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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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臺灣大學教授假發票事件愈演愈烈。臺灣《中國時報》8日發表社論指出,究竟是“整報零用”還是“中飽私囊”,應根據不同的行為態樣,公正合理地解決。各大學校長迄今沒有勇敢站出來,為自己的行政管理疏失道歉,反倒是與整件事不直接相關的政府首長急得像熱鍋螞蟻。這樣的不對稱,正是外界對大學教授與校長不吝批判的原因。

  社論摘編如下:

  最近幾天,臺灣大學教授假發票事件越演越烈,幾乎形成臺灣大學學術社群與司法檢調系統之間的互嗆;日前,島內學術界三巨頭翁啟惠(臺灣“中研院”院長)、朱敬一(臺灣“國科會”主委)、蔣偉寧(臺灣“教育部長”)破天荒地站出來發表聯合聲明,也是臺灣學術史上頭一遭。事情演變至今,我們希望問題能區分不同的行為態樣,公正合理地解決,遂有以下之評論。  

  據報載,這次引發學界焦慮的事件,是去年11月底彰化地檢署以“貪污治罪條例”第五、六兩條起訴了彰師大兩位教授。依起訴書所載,這兩位教授分別以耗材、維修之發票,購買了價值30余萬元(新台幣,下同)的儀器與3萬元的筆記型電腦,也就是外界所說的“買A物報B物”。  

  檢察官起訴書中完全沒有指控彰師大教授有中飽私囊,因此這純粹發票、實物不符的過錯,被用最嚴厲的“貪污罪”追究,以致不能緩起訴,造成學界極大恐慌,也因為如此,教研界三巨頭才罕見地發表聲明,認為全面地以“貪污”起訴太過嚴厲。翁啟惠等3人並不是為部分報帳中飽私囊的教授護短,而檢方向媒體披露的則是有錢進口袋、本就該予嚴辦的其他案例;這兩種事實上是不同態樣的行為,因為大眾難以分清而造成混淆,以致爭議不休。  

  彰師大教授之“購物品項不符”之所以要用“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據了解是因為檢方引用了2011年臺“最高法院”的一項判決。該案涉案的臺灣嘉義大學余姓教授承接某公司建教合作計劃百餘萬,而該筆業界經費先進嘉義大學校務基金,再由余教授採購儀器。同樣地,由於余教授發票、實物不符,儘管該筆購物款其實來自民間建教經費,余教授依然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3年6個月定讞;如果該建教合作公司直接買儀器給余教授用,他就不可能涉罪。如此的法律形式主義似乎在處分規規矩矩把錢匯進學校的教授,也是學界質疑法律公平性的癥結之一。  

  我們當然同意教授犯法與庶民同罪的檢方立場,也認同教授犯法絕無特權的道理,但是學界所提的“比例原則”與“刑罰謙抑原則”,也並非無理。彰檢與學界意見最大的不同,在於教授做研究報帳品項不符而沒有中飽私囊,究竟應以“貪污重罪”起訴或依“偽造文書輕罪”追究。  

  坦白說,臺“最高法院”2011年459號判決將教授買儀器硬扯上授權公務員之代行公權力,不問研究實質、不問經費來源、只看形式要件,實在是有待商榷。更何況,最高法院判決也不必然對各地檢察官之起訴有拘束力。因此,彰檢與各地檢察署要不要以“貪污罪”起訴,其實是有權變空間的。檢察官不必整天把廠商“預放款”的極端案件拿出來擴大批判,而要對教授“沒有錢進口袋”的案例,構思其適用之追訴法條。否則,學界的焦慮不斷、爭議不斷,檢方既不可能全身而退,學界也會重傷敗陣。  

  對於若干“抬價虛報、居中圖利”的教授犯行,我們當然主張依法嚴辦,不容寬貸,但我們也要對假發票盛行一事,提出一些批評。前段所謂預放款,其實就是教授們一次報銷多項耗材,待真正實驗要使用時再予取用,就是一般所稱的“整報零用”。由於整批報銷時使用尚未發生,而教授們也無法舉證其未來是否真會使用,故就法律要件來看,這就是“貪瀆”。這一類的預放款恐怕是大學理工與生命等實驗科學常見的陋習,照理說應該是由各大學設立耗材庫房代予統籌解決,如此才能免去教授們各自以“整報零用”涉嫌違法之情事。不只預放款事件是大學本身行政怠忽職守,其他假發票的相關態樣,也都與大學管理的鬆散有關。  

  令我們遺憾的是,各大學校長迄今沒有勇敢地站出來,為自己的行政管理疏失、為疏于耗材庫房管理、為陷教授于假發票報帳之不義、為內控之流於形式,向社會道歉,反倒是與整件事不直接相關的政府首長急得像熱鍋螞蟻。這樣的不對稱,正是外界對大學教授與校長不吝批判的原因。涉入假發票案的大學教授恐怕有數百人,但大學校長只有區區數人,向社會說明有那麼難嗎?難道自己大學數百件假發票案,都要把責任推給法規制度嗎?我們不期待涉案教授一一站出來澄清個案,但是大學校長對於這麼大的風暴,總不能不聞不問,任令教授們被檢方起訴、被社會淩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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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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