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已入夏,全國大部分地區馬上就要被高溫覆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4部委聯合修訂並起草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向社會徵集意見,目前意見徵集已結束。意見稿對“高溫天氣”做了明確規定,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佈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我國在全國範圍內使用的高溫勞動保護條例,僅有1960年7月1日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公佈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至此,暫行半個世紀的防暑降溫措施終迎立法。(5月27日法制晚報)
歷經半個多世紀,勞動者的勞動範圍、勞動內容、工作環境等方面都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而防暑降溫暫行辦法雷打不動,重新修訂出臺,迫在眉睫。此次立法不僅將第三產業納入其中,幾乎涵蓋了各行各業的勞動者,將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而且依據氣象標準確定35℃為高溫的底線,折射了法治進步,彰顯以人為本的理念。
但是,高溫勞動保護僅此還遠遠不夠。比如規定用人單位應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不得安排室外作業勞動者加班;37℃,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室外作業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並在12時至15時不得安排室外作業;40℃,應當停止當日室外作業等,都是大而化之的原則性條款,強制性力度不夠,而且脫離現實,像職工帶薪休息權一樣華而不實。要看到勞動者頂烈日,冒酷暑,掙的是養家糊口的養命錢。他們迫於生計,不得不“被自願”高溫作業,一般不會主動投訴,企業因此免責,出事後最終受傷的還是勞動者本身。既然確立新的防暑降溫制度,就必須基於人性化的考慮,從更多的細節處為勞動者的權益未雨綢繆。應更多地要求企業“具體做什麼”,而不是只說“什麼不能做”。
在歐美發達國家,高溫勞動保護的法律制度大都建立起政府、僱主和工人都參與其中的共同管理鏈,尤其是將企業責任明確到具體的細節,從源頭上排除和防範勞動者的健康安全隱患。有“三大亮點”:第一,僱主要向職業健康安全代表和工人提供高溫勞動保護培訓,重點培訓勞動者自己或同事中暑後如何處理等。要求企業必須拿出高溫預案,採取多種措施降低高溫對勞動者的不利影響。第二,美國和加拿大採用高溫適應計劃,對此前未在高溫環境中工作的工人,採取逐個工作日遞進工作量的辦法,讓工人適應高溫工作環境,區別有高溫工作經驗的工人實施適應計劃。這一計劃充分考慮了人體對高溫的適應原理,能有效預防高溫病。第三,將中暑視為“事故”,以此確定傷害救治與賠償。這些理性務實的規定,不僅尊重科學、尊重人的生理特性和健康訴求,具有可操作性,而且加大了企業對勞動者的健康保護責任,防患于未然。更重要的,將管理人員、工人都納入其中,勞動保護無旁觀者,勞動者是保護的核心,這些都值得我國借鑒。(台灣網網友:梁江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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