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審計署黨組成員、總審計師孫寶厚今日表示,審計署對省部長進行經濟責任審計試點範圍逐步擴大,至2010年,共對53名省部長進行了經濟責任審計。他同時表示,對省委書記的審計尚未進行過試點。
日前,《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施行。
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國家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對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近年來,許多高官因為腐敗問題而紛紛落馬,引起社會公眾的高度關注,經濟責任審計在反腐敗方面的作用也備受矚目。
據孫寶厚介紹,經濟責任審計是加強幹部管理監督和黨風廉政建設的需要,其對象經過了範圍逐步擴大、級別不斷提高的過程。1999年5月,兩辦《暫行規定》明確的審計對象,只包括縣級以下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範圍擴大到地廳級。審計署自2000年開始進行省部長經濟責任審計試點。
孫寶厚說,按照中央要求,審計署從2000年開始對省部長進行經濟責任審計試點,試點範圍逐步擴大。截至2010年,共對53名省部長進行了經濟責任審計,規模在逐漸的擴大,僅2009年和2010年就達到37名。
“通過對省部長經濟責任審計試點,為全面推進省部級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探索了路子,積累了經驗,奠定了基礎。”孫寶厚說。
不過,孫寶厚坦言,《規定》明確的審計對象,在審計實踐中尚未完全覆蓋,“省部級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試點規模逐步擴大,但是對省委書記的審計尚未進行過試點。”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