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服貿”和相關協議擴大臺灣受益覆蓋面
多年來,大陸方面一直注重根據經貿發展現實制定相關政策法規,在不違反原則宗旨的情況下務求最大程度便利臺商,不使臺商為規避臺灣客觀條件限制而喪失受惠的條件,擴大臺灣社會受益面。把《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正文、附件與大陸此前已經頒布實施的其他相關法規結合起來,我們不難清楚地看到這一點。
確保臺商受惠無遺漏,這一指導思想最突出地表現在對臺灣投資者經第三地轉投資的政策待遇。多年來,臺灣當局對兩岸經貿往來橫加干預,尤其阻礙臺商對大陸投資,許多臺商只能通過離岸金融中心轉投資。
針對這一現象,大陸方面從一開始就給予了充分的理解與便利,通過種種方式確保這類經過第三地轉投資的臺商不漏掉面向臺商的優惠待遇,保護其合法投資權益。所有這些探索性措施最終形成了商務部頒布的《臺灣投資者經第三地轉投資認定暫行辦法》,自2013年2月20日起實施。在《服貿協議》中,進一步特意規定,臺灣的銀行在大陸的營業性機構,經批准經營臺資企業人民幣業務時,服務對象可包括依規定被認定為視同臺灣投資者的第三地投資者在大陸設立的企業。
六、反“服貿”風波的警示
從上文可知,《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對臺灣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有著不可替代的意義,一以貫之的“讓利”思路更令臺灣企業和居民受惠甚多。鋻於臺灣已經加入世貿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而中國大陸正在談判加入這份協定,並且已經取得了歐盟等關鍵成員方的支援;在對中國大陸的服務貿易待遇問題上,臺灣實際上只有三種選擇:
一種是與中國大陸簽署《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從而在中國大陸市場享受優於其他世貿組織成員方的待遇,同時對大陸開放服務業市場;
一種是不與大陸簽署《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在大陸加入《服務貿易總協定》之後被動對大陸開放服務業市場,而且其開放度高於《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規定,在大陸市場則享受與其他世貿組織成員方一樣的待遇;
一種是不與大陸簽署《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不向大陸開放服務業市場,為此在大陸加入《服務貿易總協定》後退出該協定,從而自願在全世界所有主要經濟體的服務業市場邊緣化。
對於臺灣而言,哪一種選擇最為有利,顯而易見。
而且,臺灣當局花費了大量精力和時間審查、闡釋《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據馬英九所說,臺灣“經濟部”在簽約前後與相關產業協會、公會代表溝通合計110場,召開公開聽證會20場,民眾說明會144場,是臺灣地區迄今最嚴格的審查。就是這樣一份對臺灣最有利、最透明的貿易協議竟然能夠在臺灣炒成一場政治風暴,被說成是“黑箱”。自從“民主化”以來,臺灣幾乎所有經濟建設重大項目、所有對外經貿重大談判都會遭遇類似的非理性政潮困擾,而且幾乎每次都是無知壓倒科學,政治鬥爭壓倒經濟建設,非理性群體行為綁架決策。不少項目到頭來還是不得不上,但是已經錯過了最佳時機、最佳地點、最佳條件。這一切充分暴露了臺灣政治權力鬥爭已經全面失控而無可挽回地嚴重敗壞了臺灣的商業環境,暴露了臺灣在極端經濟民粹主義道路上已經走得太遠。
面對這種局面,不管是臺商還是陸資、外資、臺灣人才,都不宜高估臺灣市場前景,需要多考慮在臺灣之外重新佈局;大陸方面對這場風波不宜過度反應,也不宜過度遷就臺灣當局和非理性民眾,但要繼續努力為臺資和臺灣人才在大陸創造安居樂業的環境並不斷改善,要為臺資和臺灣人才改換身份尋求發展空間提供合理的便利。
[ 責任編輯:吳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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