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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全文)

2015年08月26日 08:00:00 來源:新華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五、投資所得

  (一)股息(股利)

  1.股息(股利)受益所有人如為一方居民(居住者),在受益所有人為公司且直接持有給付股息(股利)的公司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資本的情況下,另一方所課徵稅額不超過股息(股利)總額的百分之五;在其他情況下,所課徵稅額不超過股息(股利)總額的百分之十。本規定不影響對該公司用以發放股息(股利)的利潤的課稅。

  2.本協議所稱股息(股利),指以股份或非債權關係參與利潤分配的其他權利所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潤的公司是其居民(居住者)一方的稅務規定,視同股份所得同樣課稅的其他公司權利取得的所得。

  3.一方居民(居住者)公司從另一方取得利潤或所得,其所給付的股息(股利)或其未分配利潤(未分配盈餘),即使全部或部分來自另一方的利潤或所得,另一方不得對該給付的股息(股利)或未分配利潤(未分配盈餘)課稅。但給付予另一方居民(居住者)的股息(股利),或據以給付股息(股利)的股份與另一方常設機構或固定處所有實際關聯者除外。

  (二)利息

  1.利息受益所有人如為一方居民(居住者),另一方所課徵稅額不超過利息總額的百分之七。

  2.下列範圍的利息,利息來源地一方應予免稅:

  (1)給付予另一方的公共服務部門或另一方公共服務部門完全所有的金融機構的利息,或給付予該等部門或機構為促進出口(外銷)所提供、擔保(保證)或保險的貸款利息。

  (2)經雙方稅務主管部門確認為促進出口(外銷)目的的金融機構所提供、擔保(保證)或保險的貸款利息。

  3.本協議所稱利息,指從各種債權所取得(孳生)的所得,不論有無抵押擔保及是否有權參與債務人利潤的分配,尤指債券或信用債券的所得,包括附屬於該等債券的溢價收入及獎金。但延遲給付的違約金,非本協議所稱利息。

  4.利息給付人與受益所有人間,或上述二者與其他人間有特殊關係,所給付的利息數額,超過給付人與受益所有人在無特殊關係時所同意的數額,本協議有關利息的規定僅適用於後者的數額。在此情況下,對該超過給付數額的部分,應按各方規定課稅,但應考慮(考量)本協議其他相關規定。

  (三)特許權使用費(權利金)

  1.特許權使用費(權利金)受益所有人如為一方居民(居住者),另一方所課徵稅額不超過特許權使用費(權利金)總額的百分之七。

  2.本協議所稱特許權使用費(權利金),指使用或有權使用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包括電影影片、供廣播或電視使用的影片、磁帶、錄音帶)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設計或模型、計劃、秘密配方或製造程式,或有關工業、商業、科學經驗的資訊,所給付的各種款項。其不包括因使用或有權使用任何工業、商業或科學設備所給付的款項。

  3.特許權使用費(權利金)給付人與受益所有人間,或上述二者與其他人間有特殊關係,所給付的特許權使用費(權利金)數額,超過給付人與受益所有人在無特殊關係時所同意的數額,本協議有關特許權使用費(權利金)的規定僅適用於後者的數額。在此情況下,對該超過給付數額的部分,應按各方規定課稅,但應考慮(考量)本協議其他相關規定。

  (四)股息(股利)、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權利金)的受益所有人如為一方居民(居住者),經由其所得來源的另一方的常設機構從事營業或固定處所從事獨立個人勞務(執行業務),且與該所得給付有關的股份、債務、權利或財產與該常設機構或固定處所有實際關聯時,應適用有關營業利潤或獨立個人勞務(執行業務)的規定。

  (五)由一方居民(居住者)所給付的利息及特許權使用費(權利金),視為源自該一方。利息及特許權使用費(權利金)給付人如在一方有常設機構或固定處所,而與利息及特許權使用費(權利金)給付有關的債務及權利與該常設機構或固定處所有關聯,且該利息及特許權使用費(權利金)由該常設機構或固定處所負擔,不論該利息及特許權使用費(權利金)給付人是否為該一方居民(居住者),該利息及特許權使用費(權利金)視為源自該常設機構或固定處所所在的一方。

  六、財產收益

  (一)一方居民(居住者)使用或轉讓位於另一方的不動產所產生的所得(包括農業或林業所得),另一方可以課稅。

  (二)一方企業轉讓其在另一方常設機構營業資產中的動產而取得的收益,或一方居民(居住者)轉讓其在另一方從事獨立個人勞務(執行業務)的固定處所的動產而取得的收益,包括轉讓該常設機構(單獨或連同整個企業)或固定處所而取得的收益,另一方可以課稅。

  (三)轉讓經營海、空運輸業務的船舶或航空器,或附屬於該等船舶或航空器營運的動產而取得的收益,僅由轉讓人為其居民(居住者)的一方課稅。

  (四)一方居民(居住者)轉讓股份,且該股份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價值直接或間接來自另一方的不動產,其取得的收益,另一方可以課稅。

  (五)除前述轉讓股份規定外,一方居民(居住者)轉讓其在另一方居民(居住者)公司資本中的股份或其他權利取得的收益,僅由轉讓人為其居民(居住者)的一方課稅。但是如果轉讓人為其居民(居住者)的一方對來自於另一方的該項收益免稅,且該轉讓人在轉讓行為前的十二個月內,曾經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另一方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資本,另一方可以課稅。

  (六)轉讓上述財產以外的其他財產所取得的收益,僅由該轉讓人為其居民(居住者)的一方課稅。

  七、個人勞務所得

  (一)獨立個人勞務(執行業務)

  1.一方居民(居住者)在另一方因從事獨立個人勞務(執行業務)或其他具有獨立性質活動所取得的所得,有下列情況之一,另一方可以課稅:

  (1)該居民(居住者)為執行活動而在另一方有固定處所。但另一方僅就歸屬於該固定處所的所得課稅。

  (2)該居民(居住者)在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結束的任何十二個月期間,在另一方連續或累計居留一百八十三天以上。但另一方僅就該居民(居住者)在另一方執行該等活動而取得的所得課稅。

  2.本協議所稱獨立個人勞務(執行業務),指具有獨立性質的科學、文學、藝術、教育或教學等活動,及醫師、律師、工程師、建築師、牙醫師及會計師等獨立性質的活動。

  (二)受雇勞務

  一方居民(居住者)因受雇而在另一方提供勞務所取得的報酬,同時符合下列三個條件時,僅由該一方課稅:

  1.該居民(居住者)在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結束的任何十二個月期間,在另一方連續或累計居留不超過一百八十三天。

  2.該項報酬非由為另一方居民(居住者)的僱主所給付或代表僱主給付。

  3.該項報酬非由該僱主在另一方的常設機構或固定處所負擔。

  (三)董事報酬

  一方居民(居住者)因擔任另一方居民(居住者)公司董事職務而取得報酬及其他類似給付,另一方可以課稅。

  (四)表演人及運動員

  1.一方居民(居住者)為表演人,如音樂家或戲劇、電影、廣播、電視演藝人員,或為運動員,在另一方從事個人活動而取得的所得,另一方可以課稅,不受有關獨立個人勞務(執行業務)及受雇勞務規定的限制。

  2.表演人或運動員從事個人活動的所得,如不歸屬於該表演人或運動員本人而歸屬於其他人,活動舉行地的一方可以課稅,不受有關營業利潤、獨立個人勞務(執行業務)及受雇勞務規定的限制。

  3.表演人或運動員在一方從事活動所取得的所得,如該活動完全或主要由雙方或任一方的公共服務部門所資助,或基於公益慈善目的所舉辦,該一方應予免稅。

  (五)養老金

  因過去雇傭關係,源自一方而給付予另一方居民(居住者)的養老金或其他類似給付,及依一方社會保險制度規定給付予另一方居民(居住者)的養老金或其他給付,僅由該一方課稅。

  (六)公共服務

  一方公共服務部門給付予其派駐另一方為該等部門提供勞務的一方人民的報酬,僅由派駐方課稅。但為一方公共服務部門所經營的事業提供勞務而取得的薪津、工資或其他類似報酬及養老金,不適用本規定。

  (七)學生

  學生專為教育或訓練目的而在一方停留,且在停留該一方時或之前為另一方的居民(居住者),其為生活、教育或訓練目的而取得的所得,該一方應予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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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張曉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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