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就外商在金融、外匯方面投資的相關政策

時間:2009-02-23 14:56   來源:海峽飛虹

  1、外商投資企業境內融資時,允許中資商業銀行接受外方股東擔保。允許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匯質押方式向境內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申請人民幣貸款。外商投資企業所有外匯資金均可作質押;對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可由境外金融機構或境內外資金融機構提供信用保證;取消外匯質押、外匯擔保項下的登記手續和對提供外匯擔保的外資銀行信用等級的特別限制。外方股東擔保和外匯擔保人民幣貸款應符合產業政策,可用於滿足固定資產投資和流動資金需求量,但不得用於購匯。

  2、設立專項產業投資基金,緩解現有外商 投資企業增資時中方股本金不足問題,同時允許境內中資商業銀行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方股東應增加的股本金同步到位的前提下,對中方股東發放不超過50%的股本貸款。期限不超過10年,具體比例由各商業銀行根據信貸原則自主決定。

  3、允許境內外商投資企業以其外方投資者海外資產向境內中資銀行的海外分行提供低押,由中資商業銀行的海外分行或國內分行向其發放貸款。

  4、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可申請發行A股或B股。

  5、按照積極穩妥的原則,向在國家重點鼓勵的能源、交通等領域投資的外國投資者提供政治風險保險、履約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服務。

  6、試行進料加工差額核銷。企業經營進料加工復出口業務中,由於流動資金不足,生產所需料款先由外商墊支的,經外匯局調查批准後,核銷時,可允許其直接在出口產品總價中低捉料款,憑進料的進口報關單正本辦理差額收匯核銷。

  7、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年檢。對一些確因時間或對政策理解不透徹而沒有按時辦理外匯年檢的外商投資企業,將根據具體情況及時地辦理外匯年檢,以保證外商投資企業辦理業務的正常運轉。

  8、下放對外商投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結匯的審批許可權,取消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結匯備案登記制度,允許外商投資企業憑企業設立時的技術轉讓協議及批准件辦理其技術引進項下的售付匯手續。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結算賬戶中的外匯存款,只要在外匯核定的最高限額內,允許轉為定期存款。

  9、簡化內部手續,調整外債項下結售匯業務的審批許可權。將原定結售匯金額200萬美元以上需逐筆上報長沙分局的規定調整為500萬美元以下,合規、合法的正常結售匯業務由當地外匯局審批。同時200萬美元以上的結售匯業務逐筆報長沙分局備案,對違規和超出現有法規、檔規定的項目採取個案報批。

  10、取消外債項下外匯收入結匯備案登記制度。

編輯:肖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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