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就來湘投資企業相關稅收、財政政策

時間:2009-02-23 14:58   來源:海峽飛虹

  1、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到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二免三減")。從事經國務院批准,由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聯合發佈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和限制乙類項目以及經國務院批准的優勢產業和優勢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二免三減"執行期滿後的三年內,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

  2、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企業和在貧困地區開辦的企業,在享受"二免三減"稅收優惠後,經企業申請,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在以後在十年內可以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徵15%至30%企業所得稅。

  3、產品出口企業在享受"二免三減"稅收優惠後,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現行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減半後的稅率不得低於10%。

  4、先進技術企業在享受"二免三減"稅收優惠後,可以延長三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減半後的稅率不得低於10%。

  5、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從企業分得的利潤直接用於該企業再投資,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納所得稅的40%稅款。如果再投資興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可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6、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免征所得稅。

  7、在我省經國務院批准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稅率可減按15%。

  8、在我省長沙市、岳陽市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沿海經濟開放區的稅收優惠政策:

  ①在長沙市、岳陽市設立的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②在長沙市、岳陽市興辦屬於:

  a、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的項目;

  b、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可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9、在我省的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十年以上的,免征地方稅(包括地方所得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和屠宰稅,下同)十年,非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免征地方稅五年。

  10、能源交通、基礎設施和原材料基礎工業企業以及在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免征地方稅。

  11、對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採購符合《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 37號)中規定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以及《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投資項目的國產設備,可全額退還國產設備增值稅並按有關規定抵免企業所得稅。

  12、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對其轉讓技術比照國內科研機構免征營業稅。

  13、外國企業向我境內轉讓技術免征營業稅,凡屬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免征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取得技術轉讓收入免征營業稅。

  14、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以上(含10%)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15、從事能源、交通(貨運)港口的基礎設施項目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在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後,可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16、經省經以上財政稅務機關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審查批准,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期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歸中國合作者所有的,可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的辦法。   

  17、經財政部門確認的先進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免征中方職工物價補貼和場地使用費。

編輯:肖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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