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新交規“闖黃燈”規定的爭議還在持續之中,仍有進一步關注的必要。
公安部交管局有關負責人說,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嚴格執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涉及數量龐大的司機群體,摒棄固有陋習,適應新規範,有些駕駛人難免出現不適,“拍磚”、“吐槽”可以理解。下一步,公安交管部門將認真吸納群眾的合理化建議,進一步加快交通信號燈設置和使用不規範問題的整改力度,完善執法異議受理、核查、處理工作規範。
任何新法規的實施都會涉及到相關人群行為習慣的改變和調適。從道理上講,面對一個被認為是史上最嚴的交規,諸如開車打電話、不係安全帶、人行橫道前不減速等不良習慣都要隨之改變,這是沒有問題的。但修訂法規,不是只有主導部門的思維,對公共生活、社會現實的考量和照應,也要在考慮之內。
一直以來,大家對黃燈的意識沒有綠燈和紅燈那樣明顯。按交通法規規定,黃燈亮時,如果行駛的車輛已經通過了停止線,可以繼續行駛,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黃燈主要是起警示、提醒作用。現實中,這往往變成了,黃燈亮時,有的人踩剎車,有的人踩油門,速度不降反升,趕緊加速讓車頭在黃燈變紅燈前衝過去,也正是因此造成了很多交通事故。設置黃燈,是想讓它發揮作用,結果黃燈又帶來新的危險,新交規引爭議,癥結在此。
當前,黃燈的設置在全國並不統一。有的地方綠燈變黃燈前會通過讀秒提醒跳燈,有的地方是直接從綠燈變為黃燈,綠燈和黃燈閃耀的快慢和間隔、次數不一致,造成駕駛人員在實際操作中不好處理。對於執法而言,現在的條件顯然還不充分,環境還不成熟,闖黃燈的行為到底如何界定?有的罰,有的不罰,法規的公平性又怎麼體現?
公安部門現在看到了問題所在,要大力改善交通信號燈的設置和使用規範,這是法規出臺了,才作出的回應。然而,在新交規制訂之初,應當首先預見“闖黃燈”的從嚴規定可能帶來的問題。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記分由3分提高到6分,新交規中簡簡單單的一條,演變成今天巨大的爭議,說明之前的工作還沒有做到位。
交規的調整,關係重大,也正是因此,必須凝聚公共力量,結合社會現實,審慎權衡,以求讓法規真正發揮效力。如果闖黃燈是十分嚴重的問題,那麼與之相關的很多細節都應當在法規修訂之前解決到位,只有這樣,法規的執行才能暢通,如果先讓規定出來,再來考慮解決配套問題,這就會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甚至混亂。
公安部門對交通相對熟悉,對存在的問題較為清楚,但主導修訂的法規仍然引起這麼大的爭議。從中我們看到部門主導思維與社會觀念、社會現實的深刻關係。修訂法規很難擺脫部門意志,但制度設計的必要性、可行性、可操作性,對公共性的充分把握,都在部門意志之上,任何管理也都要貼緊現實。(李建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