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有人抱怨新交規“闖黃燈扣6分”條款易導致慣性追尾一事,公安部交管部門表示,只要駕駛人注意力集中、與前車保持安全車距,行經路口時減速慢行、謹慎駕駛,“搶黃燈”和追尾事故是可以避免的。(1月3日《新京報》)
雖然交管部門第一時間回應了公眾對新交規的質疑,但是,從回應中,人們明顯感覺到,交管部門認為新交規沒有任何問題,各地必須嚴格落實。而支撐這一結論最有力的例證是,據京津杭等城市統計,新交規實施首日,交通事故均明顯下降。
數據固然不會說謊,但未必有足夠說服力。新交規實施首日正是樹立制度權威的最佳時機,稍微有點常識的人都會以“小心駛得萬年船”的心態來應對。同時,正值假日,交通壓力小,謹慎和交通壓力緩解的疊加效應,使得新交規實施首日事故數量環比下降實屬正常,以此斷定新交規“百利而無一害”未免略顯草率。
事實上,任何制度規則都不可能十全十美,特別是制度邊緣地帶的“邊際成本”,使得普遍的制度規定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顯得尤為“腦殘”。比如,保持安全車距足以保證不出現“慣性追尾”,可這是在車流量正常情況下,在交通擁堵嚴重,需要快速通行的大城市,得出這一結論還會這麼理直氣壯嗎?
當然,如果都推向極端,所有的制度都可能處於另起爐灶的狀態,實施也就無從談起。這意味著,在一項制度的制定過程中,必須從普遍的、一般性的情形下達成共識,制度的實施才具有真正的執行力。不過,這種共識應當形成于制定過程中而非實施後的“強制達成”。一旦事前各方的意見建議缺乏充分的表達和尊重,那麼制度實施過程中出現以極端情形抵觸制度實施的情況就會屢見不鮮,其結果就是,很多看似初衷很好的制度設計,往往在現實中徒具觀賞價值。
從“搶黃燈扣6分”的爭議可知,這項規則至少應包括如下共識:其一,作為警示性的黃燈和作為禁止性的紅燈,在駕駛人“搶”之後的法律責任不能一視同仁,而應當是違反警示性規定的責任較輕;其二,規則之嚴和交通之便之間應有一個合理的平衡,嚴格的規則是為了安全,但如果沒有便利的交通,再嚴格的規則也可能是雪上加霜;其三,規範“搶黃燈”目的不是嚴懲違章者,而是讓駕駛人樹立一種良好的交通習慣,即在黃燈的警示下讓交通變得更安全和便捷。
缺乏共識的制度規則往往缺乏執行力,因為其在實施過程中,必然會遭遇較高的成本。深圳、濟南等地的交管部門都表示,要等到技術條件允許後才處罰搶黃燈行為,說明的就是制度實施成本過高的問題。當一項制度總是需要不斷提升執法成本才能實施時,規則制定者就應更多考慮如何以事前最大限度的共識來最大限度減少事後的執法阻力。(志 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