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 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罩、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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