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資訊保護的決定》第五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佈的資訊的管理,發現法律、法規禁止發佈或者傳輸的資訊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資訊,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八條 公民發現洩露個人身份、散佈個人隱私等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網路資訊,或者受到商業性電子資訊侵擾的,有權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刪除有關資訊或者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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