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資訊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0月9日公佈,10月10日起施行)
第七條 其發佈的資訊被採取刪除、遮罩、斷開連結等措施的網路用戶,主張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以收到通知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被採取刪除、遮罩、斷開連結等措施的網路用戶,請求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通知內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八條 因通知人的通知導致網路服務提供者錯誤採取刪除、遮罩、斷開連結等措施,被採取措施的網路用戶請求通知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被錯誤採取措施的網路用戶請求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相應恢復措施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受技術條件限制無法恢復的除外。
第十四條 被侵權人與構成侵權的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達成一方支付報酬,另一方提供刪除、遮罩、斷開連結等服務的協議,人民法院應認定為無效。
擅自篡改、刪除、遮罩特定網路資訊或者以斷開連結的方式阻止他人獲取網路資訊,發佈該資訊的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接受他人委託實施該行為的,委託人與受託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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